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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檢驗申請注意事項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檢驗申請注意事項

  1.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8:30至12:30。
  2. 服務對象:
    • 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
    • 設址於本市之公司或商號。
    • 本市機關、學校、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3. 申請人應檢附足量之送驗樣品及下列文件,親赴本局服務櫃台申請。
    • 申請同意書。
    • 申請人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等;如需委託他人申請,需填寫委託書,及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公司行號申請:蓋有公司或商號章及負責人印章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且申請檢驗項目須與營業項目相符;需填寫委託書,及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本市機關、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於申請同意書上蓋機關圓戳印;需填寫委託書,及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如需郵寄報告需附掛號回郵信封一份。
  4. 申請食品檢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受理,未開始執行檢測者,送驗樣品及檢驗規費,應予返還;已開始執行檢測者,送驗樣品及檢驗規費,不予返還
    • 不符合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
    • 送驗之樣品已超過保存期限或樣品明顯已腐敗狀況。
  5. 申請檢驗之樣品採樣、保存及運送等過程之情形,非本局所能確認,故本局僅對所送樣品當時狀態進行檢驗,所得檢驗結果僅供參考,不得據為判定合法與否及整批產品狀態之結果證明,所有檢體僅能對該次送驗檢體結果負責。
  6. 樣品因取樣與檢驗需要而造成樣品之減損與破壞,剩餘樣品將依本局流程處理,不得退樣
  7. 文件審核通過後請依申請同意書檢驗費用繳納款項,如非現金付款請於申請當日內完成。
  8. 一件樣品對應一份申請同意書,可同時申請多個檢驗項目,其檢驗結果應以同一份檢驗報告出具。報告出具後,內容一律不得更改
  9. 本實驗室不於檢驗報告中提供符合性聲明與量測不確定度,提供之檢驗結果僅作為申請人參考,不得作為主張權利之依據。
  10. 申請人不得以複製、影印、轉載或其他方式使用檢驗報告作為宣傳、推銷或營利等商業行為之用。如有損害第三人權益者,應由申請人負相關法律責任。若違反者,本局應通知停止使用該檢驗報告,並自通知日起六個月內,停止受理其衛生檢驗申請。
  11. 本局應於受理衛生檢驗申請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檢驗報告(如遇連續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會將扣除周六日以外之放假天數延長處理期限)
  12. 申請人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真實性及正當性,確保申請廠商、報告抬頭廠商、生產與供應商知悉且同意揭露於正式報告中,如送驗資訊有錯誤造假虛偽不實等情形,其衍生之相關法律或賠償責任需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並承擔。
  13.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檢出含有不法成分(包含西藥類緣物)或超出限量標準,違反相關規定,以致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究責時,不得以此檢驗報告為免責。
  14. 實驗室承諾,除法律要求外,對於顧客提供資訊及檢驗結果都予以保密。
  15. 若委託檢測之樣品非TFDA方法公告之適用基質,或未指定檢測方法時,即同意本局依樣品基質以最適方式進行檢測。
  16. 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局檢驗科詢問,連絡電話:(02)22577155分機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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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檢驗注意事項.pdf 205 371KB
食品衛生檢驗常見問題_20220622更新.pdf 265 249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