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北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選定保護人計畫
主旨:公告「112年度新北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選定保護人計畫」服務事項。
依據:
一、「112年度新北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選定保護人計畫」。
二、精神衛生法第19條規定,嚴重病人保護人之設定,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無保護人者,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或團體為保護人。
公告事項:
一、計畫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執行資格:
(一)執行機構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1.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福利團體。
2.依法設立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公會、學(協)會及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相關機構、事務所。
(二)機構須於簽訂契約時檢附經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服務對象:依據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
四、服務內容:依據精神衛生法之保護人相關規定(詳如附件計畫書)。
五、服務經費:依據機構提供個案服務項目支付,每案每期(半年)最高新臺幣1萬元;最低新臺幣2,500元(詳如附件計畫書)。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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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新北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選定保護人計畫」計畫書.pdf | 186 | 2010KB |
112年度「新北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選定保護人計畫」契約書.pdf | 76 | 134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