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96年修正公布並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起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申請福利及服務。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採取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改為ICF之八大系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方面,將ICF架構與精神納入需求評估機制,期能完整描述個人生活上的功能與障礙狀況、發展出適切的需求評估指標、規劃適合的服務,將可運用的資源做有效的利用。
ICF是由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正式發表,修正自1980年發展的國際機能損傷、身心功能障礙與殘障分類(ICIDH)以及1997年發展的國際機能損傷、活動與參與分類(ICIDH-2)。其關心人在實際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等,包含生理與心理的各項活動參與及表現的能力,特色為
1、提供功能、身心障礙、健康統一的標準化語言和架構
2、適用於全世界各國家、各民族和個人
3、完整描述任何人的功能、身心障礙和健康。
新北市衛生局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長期照顧諮詢專線:1966
併同辦理:
若民眾有鑑定及需求評估併同辦理之需求,相關資訊連結如下:https://www.sw.ntpc.gov.tw/home.jsp?id=d4abdaae79035953&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3a1922367356ccc64018d910d54c1a7d
本市身心障礙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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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類別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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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鑑定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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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鑑定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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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宅單項鑑定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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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宅多項鑑定 |
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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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費用皆由政府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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