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施期間:自簽約日起生效,若任何一方欲終止,需提前7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告知另一方,且本終止不影響在終止前雙方已執行之部分。
- 申請資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 服務對象:提供18歲以上具嚼檳榔習慣,且3個月內嚼檳數量≥100顆或曾經參與過口腔癌篩檢初步判斷為陽性結果者。
- 服務內容:
- 自初次衛教日起100天內,須完成至少4次戒檳衛教服務,每次服務間隔原則至少7天,第4次衛教應安排於初次衛教日後80至100天內,且全程須包含至少1次面訪(可採實地或視訊方式進行)。
- 提供衛教服務後,應填具「檳榔衛教指導紀錄表」(附件1),並由服務對象簽署「戒檳衛教服務同意書」(附件2)及完成「問卷」(附件3)。
- 每案給付費用:服務對象完成4次戒檳衛教,始核付每案1,550元。
- 核銷方式:由合約院所於每月20日前,檢具戒檳指導紀錄表、戒檳衛教服務同意書、問卷、帳戶影本(每年度第一次請款需檢附)、戒檳衛教人員名冊(附件4,每年度第一次請款需檢附)、經費結算表(附件5)及領據至本局辦理核銷。
- 符合申請資格之院所,請將用印後契約書一式2份(雙面列印且含騎縫章),免備文以掛號方式寄送至本局(新北市北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4樓健康管理科),信封註明「戒檳衛教指導服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