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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以供用水。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用於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非使用自來水者,應針對淨水或消毒之效果指定專人每日作有效餘氯量及酸鹼值之測定,並作成紀錄。[四(六)1、四(六)2、四(六)3、四(六)5、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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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8年11月19日
發布單位 管理員
瀏覽數 8458
保留自來水繳費憑證
(O)
自來水與地下水有明顯區隔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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