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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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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5年10月03日
  • 發布單位 管理員
  • 瀏覽數 15185

相關內容

  • 場區地面應保持清潔,避免塵土飛揚。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避免有異味。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四(一)1、四(一)2、四(一)3]
  • 照明應達到100米燭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200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食品之顏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以避免污染食品。[四(二)5]
  • 作業性質、清潔度要求不同之作業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及管理,並保持整潔及具有足夠空間擺放。[四(二)8、十四(一)、十四(二)]
  • 廁所之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且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但如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應保持整潔,避免有不良氣味。並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四(五)1、四(五)2、四(五)3、四(五)4]
  • 牆壁、支柱、地面、樓板或天花板應保持清潔,避免有納垢、侵蝕、積水或結露等現象。[四(二)1、四(二)2]
  • 出入口、門窗、通風口、配管外表、排水溝孔道應保持清潔,並均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四(二)3、四(二)4、四(二)6、四(二)7]
  • 場區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避免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四(二)9](消毒時間___年__月__日)
  • 凡設有員工宿舍、餐廳、休息室及檢驗場所或研究室者,應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且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及防止病媒侵入或有害微生物污染之設施。並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保持清潔。[四(四)1、四(四)2]
  • 蓄水池(塔、槽)應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做成紀錄。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四(二)10、四(六)4](清洗時間___年__月__日)
  • 廢棄物不得堆放於食品作業場所內,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物質溢出,並予清除,且應立即清洗廢棄物儲存容器清潔。危害人體及食品安全之於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害微生物、腐敗物或過期回收產品等廢棄物,應設專用貯存設施。[五(四)1、五(四)2、五(四)3、五(四)4]
  • 食品業者應指派管理衛生人員就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之情形,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內容包括當日執行的前列各項工作之衛生狀況等。食品工廠之負責管理衛生人員,宜於工作場所明顯處,標明該專責人員姓名。[五(六)、五(七)]
  • 油炸用食用油應妥善管理,當其總極性化合物(totalpolarcompounds)含量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得再予使用,應全部更換新油。[五(五)]
  • 設備與器具等食品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並保持清潔,使用前應確認其清潔,使用後應清洗乾淨,且避免再受污染。設備、器具之清洗與消毒作業,應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盛)裝材料。[五(二)1、五(二)2、五(二)3]
  • 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以供用水。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用於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非使用自來水者,應針對淨水或消毒之效果指定專人每日作有效餘氯量及酸鹼值之測定,並作成紀錄。[四(六)1、四(六)2、四(六)3、四(六)5、九(十一)]
  • 凡設有更衣室者,應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有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四(八)、五(一)8]
  • 應於適當地點設置洗手及乾手設施,並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標示,依正確洗手或(及)消毒;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確保手部清潔。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四(七)、五(一)5、五(一)7]
  • 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在經醫師診斷為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五(一)1、五(一)3](人數___人;體檢時間___年__月__日)
  • 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五(一)2]
  • 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辦之衛生講習或訓練。[五(一)10]
  • 食品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異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與食品直接接觸者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或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五(一)4]
  • 食品從業人員工作時,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五(一)6]
  • 非作業人員之出入應適當管理。當有進入食品作業場所之必要時,應符合有關作業人員之衛生要求。[五(一)9]
  • 冷凍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冷凍(庫)櫃、冷藏(庫)櫃應定期除霜,保持清潔。並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器,予以適當記錄。[四(三)]
  • 清潔劑、消毒劑、病媒防治藥劑及其他有毒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存放於固定場所,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清潔、清洗和消毒用機具應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五(三)1、五(三)3、五(三)5、五(四)4]
  • 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有造成污染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原則,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若需溫溼度管制者,應建立管制方法與基準。確實執行並記錄之。[六(一)、六(二)、六(三)、六(四)、六(五)、六(六)]
  • 運輸車輛應保持清潔衛生及空氣流通。裝載低溫食品前,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及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七(一)、七(三)、七(四)]
  • 對產品申訴案件和成品回收及其處理應作成紀錄。[八(一)、八(二)]
  • 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且之相關資料或紀錄。原材料有農藥、重金屬或其他毒素等污染之虞時,應確認其安全性或含量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後方可使用。[九(一)、九(五)]
  • 原材料進貨時,應經驗收程序,驗收不合格者應明確標示,並適當處理,免遭誤用。暫存時,應避免污染半成品或成品。冷凍原料解凍時,應在能防止品質劣化,原料使用應依先進先出原則,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九(二)、九(三)、九(四)]
  • 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之種類、字號、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使用時,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格標準」之規定,且應建立重複檢核制度,並作成紀錄。[九(六)、九(十三)]
  • 食品製造業應對成品回收之處理,訂定回收及處理計畫書,並據以執行。[十一]
  • 建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5年。[十二]
  • 食品製程規劃應符合衛生安全原則。食品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及或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金屬或其他外來雜物混入食品中)。[九(七)、九(九)、九(十)]
  • 製程中需溫溼度、酸鹼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或時間等管制者,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與基準,並作成記錄。[九(十二)]
  • 成品為包裝食品者,其成分應確實標示。[九(十八)]
  • 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應以適當方式清潔、消毒,必要時應經有效殺菌處理。[九(十五)]
  • 每批成品應確認其品保後,使得出貨;確認不合格者,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每批成品銷售應有相關文件或紀錄。[九(十六)、九(十九)]
  • 製程與品質管制如有異常現象時,應建立矯正與防止再發生措施,並作成紀錄。[九(十七)]
  • 應就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建立有效管制措施,並確實執行。[十(四)]
  • 設有檢驗場所者,應具有足夠檢驗測量器或記錄儀,應能發揮功能且須準確,並定期校正。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機構代為檢驗。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與其他檢驗場所適當隔離。[十(一)、十(二)、十(三)]
  • 應訂定相關衛生管理、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倉儲管制、運輸管制、產品申訴、成品回收管制、檢驗與量測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保存相關處理紀錄,並據以執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五、十五(四)]
  • 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必要時,應作保存性試驗;其有效日期之訂定,應有合理之依據。[十五(二)、十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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