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公告本轄「新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規範之「醫療機構及健康檢查項目」、第5條第2項規範之「認可之機關(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範之「有效消毒方法」及第7條第2項規範之「衛生用品、設備或設施之種類、項目、規格與應採取之衛生措施及其他應遵守事項」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新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本市營業衛生管理及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依「新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預告公告本自治條例適用之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從業人員應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包括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身高、體重、脈搏、血壓、視力、辨色力、眼疾及皮膚檢查,以確保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符合營業衛生管理需求,降低傳染病傳播風險,維護消費者健康與公共衛生。
二、為落實營業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提升營業衛生管理人員專業知能,依據「新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預告公告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可辦理營業衛生講習之機關(構)。
三、為落實營業場所衛生管理,降低傳染病傳播風險,依據「新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預告公告「消毒方法相關規範」。營業場所應依場所特性、消毒對象、水質特性、使用情形及設備條件,採行適當之有效消毒方法;設有浴池、游泳池設施者,並應依所定水質檢驗項目及標準辦理水質管理,以確保消毒成效及池水衛生品質。相關消毒作業應製作紀錄並保存一年,以維護營業場所衛生及保障消費者健康。
四、為落實營業場所衛生管理,提升營業場所衛生品質,保障消費者健康,依據「新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預告公告各營業場所應採取之衛生措施事項。營業場所應依本公告所定之衛生用品、設備或設施之種類、項目及應採取之衛生措施辦理(附件4),並依其營業特性落實各項衛生管理作為,以維護公共衛生及降低傳染病傳播風險。
四、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預告刊登本府電子公報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聯繫方式如下:
(一)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二) 地址:220205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1樓
(三) 傳真:(02)22577167
(四) 電子郵件:ao6610@ntpc.gov.tw
(五) 聯絡人員:李易承
1.公告:新北衛疾字第1151670288號 (點此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