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29日公告之「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辦理。 貳、審查對象:本市合法設立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醫療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參、審查內容: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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