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申請對象:
(一)教學醫院。
(二)大學院校、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
(三)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二、補助範圍依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第5條之規定,116年補助重點如下:
(一)培育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必要專業人力。
(二)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建議以人為對象之臨床研究、診斷、疾病防治(含倫理議題)與身心靈關懷服務為主,能提供政策參採之研究議題;排除動物及細胞試驗之基礎研究。
(三)購置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專用設備。
(四)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交流及宣導(例如:強化民眾之罕見疾病防治相關衛教宣導)。
(五)上述所提計畫研究之疾病應以罕見疾病為主要範圍,如有收案,收案對象以罕見疾病個案為主;若研究之疾病為潛在罕見疾病(及病人),須敘明與罕見疾病防治的關聯性與重要性;與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不相關者,不予補助。
三、注意事項:
(一)機構、法人或團體,得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各計畫視需要,應配合於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報告成果。
(二)跨機構整合型計畫:以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為限。全國多家機構參與合作執行(共同申請),需涵蓋全國北中南醫院且至少涵蓋該申請罕見疾病全國70%以上個案,每個機構每年最高上限300萬,若有5家機構參與,該計畫每年最高上限1,500萬;多年期計畫以4年為限。
(三)單一機構計畫: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每年每申請單位補助金額以100萬元為上限;多年期計畫以3年為限。
(四)請意者於115年10月30日(五)(含)前,依所附公開甄選作業須知,將計畫書函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審查。
(五)本案聯絡人:國民健康署黃先生(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電話:04-22172200轉2264;電子信箱:ming0408@hp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