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13年2月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17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失智症BPSD界定範圍:「個案經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且符合神經精神評估量表(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 NPI或Neuropsychiatric Inventory Questionnaire, NPI-Q),嚴重度至少有任兩項為輕度(含)以上,或任一單項為中度(含)以上」。
(一)相關證明文件,下列擇一之:
1.載明「神經精神評估量表」分數之診斷證明書。
2.經醫療院所或專科醫師核章之「神經精神評估量表」正複本。
(二)上開證明文件效期及獎助期間:
1.證明文件效期:證明文件開立日起1年內。
2.獎助期間:個案接受服務日起至當年度相關獎助基準期限內。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