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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利實務查核認定及維護兒少權益,配合「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醫療院所請於發放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時就手冊所附之停車位識別證註記有效期限。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25日衛授國字第1110109192號函辦理。
  2. 按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孕婦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妊娠中止或分娩日止;兒童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該名兒童年滿六歲止。」。
  3. 健康署108年起已於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印製停車位識別證,醫療院所發放旨揭手冊時,於孕婦版識別證填寫有效期限至妊娠終止或分娩日止,兒童版識別證填寫有效期限至該兒童6歲生日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