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民有約
1 | 申請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申請者,不予約見。局長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均由本局依法公平處理。約見時間二十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約見,申請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 | ||
2 | 民眾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不予受理安排局長與民有約,如已安排,得隨時取消約見: | ||
(一) | 申請案尚係屬於司法機關者。 | ||
(二) | 申請案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者。 | ||
(三) | 申請案經判決或訴願決定確定者。 | ||
(四) | 申請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權責科室處理者。 | ||
(五) | 申請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再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申請者。 | ||
(六) |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 ||
(七) | 非屬本局權責者。 |
使用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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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應就建議或陳訴事項,於申請會見日期前10個工作日填具申請表,載明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具體事實,親自或傳真向本局衛生企劃科提出申請,本局將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後續處理情形。聯絡電話:(02)2255-8661 傳真電話:(02)2258-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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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資料更新:112-05-0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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