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徵求「新北市長者健康檢查加值服務」特約醫療院所
公告事項:
一、醫療機構申請資格:
(一)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成人預防保健醫療院所。
(二)執行長者內在能力檢測醫事人員應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資格證明。
(三)開立運動處方醫師應具EIM專業培訓課程認證資格。
二、實施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
三、服務對象:設籍新北市且年滿65歲以上長者(原住民為55歲),並以有慢性病或衰弱情形長者為優先,排除長期臥床者。
四、檢查項目:
(一)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
(二)加值服務項目:
1、長者內在能力檢測(ICOPE):
(1)初評:依量表提供視力、聽力、認知、行動、營養及憂鬱評估,初評任1項異常者,請接續執行用藥評估及社會照護與支持評估。
(2)複評:依初評異常項目提供對應複評(認知、行動、營養及憂鬱),視力及聽力初評異常者無須進行複評。
(3)依異常個案項目提供對應複評(認知、行動、營養及憂鬱),視力及聽力初評異常者無須進行複評。
2、α-胎兒蛋白檢查(肝癌篩檢)。
3、握力檢測及運動處方,運動處方開立對象為行動複評或握力檢測異常者。
(三)個案接受長者內在能力檢測(含握力)、異常個案複評(含用藥及社會照護與支持評估),並完成異常個案轉介追蹤且上傳系統,始支付費用。
(四)個案接受長者功能評估(含握力)、異常個案複評(含用藥及社會照護與支持評估),並完成異常個案轉介追蹤且上傳系統,始支付費用。
五、114年已簽約之醫療院所,延續辦理無須再申請。
六、新申請醫療院所,請簽署契約書一式3份,並檢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長者內在能力檢測人員資格證明及醫師EIM培訓課程證書,免備文寄送至本局(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4樓,健康管理科),信封註明「申請長者健檢服務案」。
|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
| 公告_用印.pdf | 48 | 1820KB |
| 附件1-1_ICOPE初評表(含視力).pdf | 64 | 352KB |
| 附件1-2_ICOPE複評表.pdf | 41 | 704KB |
| 附件1-3_握力評估表.pdf | 48 | 45KB |
| 附件1-4_運動處方.pdf | 52 | 121KB |
| 附件2_異常個案介入追蹤表.pdf | 31 | 158KB |
| 附件3_項目核付費用表.pdf | 60 | 213KB |
| 附件4_推廣費收據格式.docx | 41 | 19KB |
| 附件5_推廣費名冊格式.xlsx | 42 | 12KB |
| 新北市115年長者健檢計畫.pdf | 114 | 1728KB |
| 長者健康檢查服務行政契約書(長期).pdf | 39 | 214K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