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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計畫

主旨:113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計畫」計畫書。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事項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 
公告事項:

一、執行機構資格:經政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機關認可之機構,且設有本局審查准予核備之心理諮商室場所,並經本局審查通過者。

二、計畫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

三、服務對象(應符合以下2條件):

(一)社區關懷訪視員、自殺關懷訪視員、心衛社工、藥癮個案管理員、衛生所(以下稱主責個管)列管服務中之精神照護、自殺關懷、藥癮追輔個案或其主要照顧者等高關懷對象(以下稱個案),經評估有心理諮商需求者。

(二)無受精神症狀干擾,有足夠能力了解服務內容並同意進行心理諮商服務者。

四、服務內容(詳如計畫書)

五、服務給付:

(一)心理諮商服務以每次新臺幣1,600元計,伴侶或親子諮商服務以每次新臺幣3,200元計,若遇個案無故缺席時以每次行政費用為新臺幣400元計,採核實支付。

(二)機構於次月10日前(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提供蓋妥機構關防之統一收據正本、出席人員簽到表(未結案請提供影本,服務方式為通訊心理諮商需另附視訊截圖)、個案知情同意書、服務回饋單、服務統計明細(紙本須用印)等資料向本局請領費用。

六、其他事項:

(一)本局得依機構過去計畫執行情形、轄內資源及稽核結果等,不予同意機構加入本計畫。

(二)機構應負督導管理之責,若心理師因違反專業倫理或法律致造成機關或第三者之損失,機構應無條件負擔所有責任。

(三)本計畫補助「心理諮商費用」,機構不得再向個案收取額外之心理諮商費用、掛號費或其他費用,亦不可與其他計畫重複請領費用。

(四)依稽核結果或有重大違規事件時,本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要求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已預約或服務中之個案,由本局依個案意願協助媒合至其他機構。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請有意願參與之機構備妥相關文件,並郵寄至本局辦理審查及合約書用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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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3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詢商服務」計畫書.docx 87 112KB
附件-113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詢商服務」計畫書.pdf 140 443KB
附件1-公告影本.pdf 57 1376KB
附件2-113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服務合約書.docx 77 32KB
附件3-113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心理師人員資格名冊.docx 88 14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