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徵求「新北市長者功能評估服務」合作醫事機構
主旨:徵求「新北市長者功能評估服務」合作醫事機構
一、實施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服務對象:65歲以上長者(原住民為55歲),有慢性病或衰弱長者為優先,排除臥床及距前次評估年月小於1年者。
三、服務項目內容:
(一)初評:依長者功能評估量表提供視力、聽力、認知、行動、營養及憂鬱初評,初評任1項異常者,請接續執行用藥評估及社會照護與支持評估。
(二)複評:依初評異常項目提供對應複評(認知、行動、營養及憂鬱),視力及聽力初評異常者無須進行複評。
(三)提供異常個案介入計畫,並於異常處置1個月後進行追蹤,3至6個月內可再次依複評表單進行後測。
四、申請資格 (113年已簽約之醫事機構,延續辦理無需再申請):
(一)服務機構:為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醫事機構。
(二)服務人員:為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或社會工作師,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及執業執照,且執業登記於醫事機構者。
(三)服務資格:服務人員應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長者功能評估人員資格證明。每人每日服務量至多35人。
五、114年新申請機構請提交申請書,免備文寄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4樓健康管理科),信封請註明「114年ICOPE計畫申請」。
六、相關問題可洽(02)22577155分機1670廖小姐。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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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pdf | 22 | 720KB |
申請書.odt | 33 | 25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