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度「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醫療機構收治急診精神疾病病人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計畫書」服務事項。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新北衛心字第11324179231號
公告114年度「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醫療機構收治急診精神疾病病人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計畫書」服務事項。
依據:114年度「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醫療機構收治急診精神疾病病人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計畫書」。
- 公告事項:
- 實施期間內,設有精神科急診之醫院,皆得與本局締約。
- 本案之合約醫療院所服務內容略述如下:
(一)服務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服務對象:護送就醫之急性精神疾病病人(精神病、精神官能症、物質使用障礙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且病人送醫之事發地應位於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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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項目:
- 本市(疑似)精神個案疾病病人透過警消人員送至醫療機構急診部,醫療機構需確實與陪同送醫之人員(警員、護理師及家屬等)了解病人病況,並提供適切之醫療及照會服務。
- 對於送醫治療之急性精神疾病個案病人能主動迅速處理,協助收治留觀,依病人病情給予立即收治1至2日,如需住院治療之病人並予以收治住院或安排轉院事宜。住院病人請於離院回復單上註記「住院中」;另有公共危險、傷人風險性高之送醫案件逃跑及AAD(病患病情尚未穩定而堅持離院),請貴院獲知當下立即通知新北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02)2966-0251~3。
- 經緊急處置中心通知為五日內重複自殺高危個案,請儘速提供照會評估及關懷,並填寫「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五日內重複自殺高危個案評估及關懷紀錄」,其中照會評估由醫師進行,關懷服務得由照會評估之醫師本人或由該院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個案到院後需進行自殺通報。如遇院內滿床,針對需轉院處理之個案予以協助安排救護車轉院。
- 服務經費如已透過本案申請,則不得重複向其他經費來源申報或向服務對象收費,一經查獲重複收費屬實,將全額追回重複收費之給付金額,經費核銷方式及其他規定,詳如契約書規定。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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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同意書及簡表.pdf | 37 | 89KB |
114年-季報表(書寫範例).pdf | 36 | 117KB |
114年-契約書.pdf | 42 | 164KB |
114年-急診留院觀察計畫請領清冊.pdf | 39 | 122KB |
114-年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醫療機構收治急診精神疾病個案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作業流程.pdf | 41 | 103KB |
114年-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五日內重複自殺高危個案評估及關懷紀錄.pdf | 44 | 681KB |
公告.pdf | 43 | 534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