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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事項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

公告事項:

一、執行機構資格:經政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機關認可之機構,並經本局審查通過者。

二、計畫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止。

三、服務對象:

(一)社區關懷訪視員、自殺關懷訪視員、心衛社工、衛生所列管服務中之精神照護、自殺關懷個案或其主要照顧者,經評估有心理諮商需求者,且無受精神症狀干擾,認知功能可進行心理諮商服務者。

(二)反覆自傷之國中小、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合併有多重議題或無校園學輔資源介入,經學校評估有心理諮商需求者。

四、服務內容(詳如計畫書):

(一)機構應安排調派符合資格之臨床或諮商心理師,並督導其依個案需求及意願提供個別、伴侶或親子諮商,並以面對面心理諮商或通訊心理諮商等方式為之。

(二)機構於簽約時需提供符合資格之人員名冊及相關佐證,以利本局審核和派案。本計畫執行期間如遇人員異動,應至少於異動前一週繳交異動人員資格佐證資料,提供本局審查通過後始可提供服務。

(三)本計畫由本局依個案問題類型及需求統一派案,個案不得指定特定機構或心理師;接獲本局派案後,特約機構須於7個日曆天內聯繫個案,並依主責個管所填寫之轉介單與個案約定諮商時間。

(四)機構應於約定時間內安排心理師與個案進行心理諮商服務,並請心理師及個案於每次服務前完成簽到。

(五)初談時,心理師應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向個案說明服務方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含服務流程及缺席規定),並請其簽署知情同意書一式2份,1份由個案留存,1份隨核銷文件繳回本局留存,若個案未簽署同意書則不得進行服務。

(六)同一個案須由固定心理師進行服務,但若經初談後個案認為不適合,可更換1次心理師,服務次數重新計算(若再更換1次心理師,則服務次數累積計算)。

(七)心理師應於每次服務當日起14個日曆天內至本局指定系統「心理衛生個案管理資訊系統」登打服務紀錄、處遇建議事項等。

(八)若個案因私人因素不克接受心理諮商,應於諮商前1日主動電聯特約機構告知,如因特殊狀況當日臨時取消需提供相關證明,否則視同無故缺席;預約後無故缺席達2次者則取消當年度服務資格。

(九)如個案於預約諮商時間10分鐘後尚未到場,心理師應主動聯繫個案詢問狀況,並視個案需求改約時間;若個案聯繫未果,心理師須聯繫主責個管,告知個案缺席狀況,並於14個日曆天內至本局指定系統登打個案缺席紀錄。

(十)為評估本計畫成效,機構於最後一次心理諮商服務結束時或結案前應提供服務回饋單予個案進行填寫。

(十一)結案時,主責個管可聯繫心理師,針對該個案做後續追蹤工作晤談與討論轉銜事宜。

五、服務給付:

(一)心理諮商服務以每次新臺幣1,600元計,伴侶或親子諮商服務以每次新臺幣3,200元計,若遇個案無故缺席時以每次行政費用為新臺幣400元計,採核實支付。

(二)機構應於次月10日前(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提供蓋妥機構關防之統一收據正本、出席人員簽到表(未結案請提供影本,服務方式為通訊心理諮商需另附視訊截圖)、個案知情同意書、服務回饋單、服務統計明細(紙本須用印)等資料向本局請領費用。

六、其他事項:

(一)未滿18歲之兒少如欲轉介本計畫,原則上,建議告知法定代理人,以尊重其合法監護權。依心理師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並不以取得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告知同意為唯一條件。但法定代理人之決定影響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且違反未成年人意願情形下,心理師提供其所需之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應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定之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

(二)心理諮商過程中,如發現個案出現各項疑似精神疾病症狀,應協助銜接精神醫療服務;若知悉個案有自殺行為情事時,應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三)本計畫個案資料及相關諮商內容,皆應遵守保密原則予以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予與本案無相關之第三者。如個案本人、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要求提供心理諮商服務紀錄,本局得不經機構許可逕行提供。機構應負督導管理之責,若心理師因違反專業倫理或法律致造成機關或第三者之損失,機構應無條件負擔所有責任。

(四)本局基於業務職掌及督導本計畫執行情形需要,得進行實地查核,機構應予以配合,依稽核結果或有重大違規事件時,本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要求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已預約或服務中之個案,由本局依個案意願協助媒合至其他機構。

(六)本局得依機構過去計畫執行情形、轄內資源及稽核結果等,不予同意機構加入本計畫。

(七)本計畫補助「心理諮商費用」,機構不得再向個案收取額外之心理諮商費用、掛號費或其他費用,亦不可與其他計畫重複請領費用。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七、請有意願加入之機構提交服務合約書、心理師資格名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免備文寄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1樓心理衛生科)。

八、相關問題可洽(02)22577155分機2839黃小姐。

檔案名稱 下載數 檔案大小
附件-114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計畫書.docx 35 116KB
附件1-113年12月25日新北衛心字第1132537835號公告.pdf 28 1196KB
附件2-114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服務合約書.docx 29 33KB
附件3-114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心理師人員資格名冊.docx 32 15KB
附件-114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計畫書.pdf 26 456KB
  • 資料更新:113-12-31 16:39
  • 資料維護:心理衛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