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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度補助地方推動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計畫」經費作業申請須知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12月26日國健婦字第1130464266號函。

一、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計畫期間:曾辦理113年度旨揭計畫,經健康署計畫核定追溯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二)申請資格(曾辦理113年旨揭計畫之醫療機構):

1、重點中心:本局擬參考醫院評估鑑定服務服務量依序推薦(以平均服務量為500人以上之醫院),且符合下述「醫療機構團隊配置」:

(1)具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至少有3科以上之專科醫師。

(2)具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聽力師,至少有6職類以上之專業評估人員。

(3)至少2名個管師(或研究助理),其中1名個管師(或研究助理)應專任,並擔任單一窗口。

2、一般中心:本市地區醫院層級以上之醫療機構(包含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且符合下述「醫療機構團隊配置」:

(1)具小兒神經科(小兒科)專科醫師、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精神科)專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至少有2科以上之專科醫師。

(2)具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至少有4職類以上之專業評估人員,另建議納入聽力師協助相關評估服務。

(3)擔任單一窗口之個管師或計畫助理至少1名。

(三)給付費用(詳申請須知):

1、基本給付額度:

(1)重點中心:每家600萬元整。

(2)一般中心:每家100萬元,每增加服務200名,則提高基本給付額度25萬元(含治療師支援評估費15萬元),如實際結案數未達增加額度條件時,亦應予以繳回。

2、核實支付項目:

(1)個案評估費:

甲、每案給付新臺幣2,500元(每案至少有3名專業評估人員參與(不含社工師))。

乙、本市擇優給付部分,俟完成相關程序後另行公告。

(2)外展評估費:每場次2萬元。

二、應備文件:

(一)重點中心:

1、聯評中心申請表一式2份(紙本需郵寄)。

2、服務計畫計畫書及計畫經費表電子檔各1份。

3、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揭露表1份。

(二)一般中心:

1、服務計畫計畫書及計畫經費表電子檔各1份。

2、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揭露表1份。

三、符合申請資格且有意願之醫院,請於114年1月10日(五)前將應備文件以免備文方式寄至本局承辦窗口信箱(as5067@ntpc.gov.tw)。

四、審查方式:重點醫院本局將參考醫院評估鑑定服務服務量依序推薦(以平均服務量為500人以上之醫院),後續由健康署審查後通知。

檔案名稱 下載數 檔案大小
附件1、健康署114年聯評計畫申請作業須知.odt 33 631KB
附件2、114年聯評計畫申請資料.odt 17 233KB
附件3、關係人事前揭露表空白表.pdf 13 120KB
附件4、114年度補助地方推動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計畫經費表.xlsx 19 116KB
  • 資料更新:114-01-08 09:20
  • 資料維護:健康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