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度補助地方推動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計畫」經費作業申請須知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3年12月26日國健婦字第1130464266號函。
一、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計畫期間:曾辦理113年度旨揭計畫,經健康署計畫核定追溯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二)申請資格(曾辦理113年旨揭計畫之醫療機構):
1、重點中心:本局擬參考醫院評估鑑定服務服務量依序推薦(以平均服務量為500人以上之醫院),且符合下述「醫療機構團隊配置」:
(1)具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至少有3科以上之專科醫師。
(2)具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聽力師,至少有6職類以上之專業評估人員。
(3)至少2名個管師(或研究助理),其中1名個管師(或研究助理)應專任,並擔任單一窗口。
2、一般中心:本市地區醫院層級以上之醫療機構(包含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且符合下述「醫療機構團隊配置」:
(1)具小兒神經科(小兒科)專科醫師、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精神科)專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至少有2科以上之專科醫師。
(2)具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至少有4職類以上之專業評估人員,另建議納入聽力師協助相關評估服務。
(3)擔任單一窗口之個管師或計畫助理至少1名。
(三)給付費用(詳申請須知):
1、基本給付額度:
(1)重點中心:每家600萬元整。
(2)一般中心:每家100萬元,每增加服務200名,則提高基本給付額度25萬元(含治療師支援評估費15萬元),如實際結案數未達增加額度條件時,亦應予以繳回。
2、核實支付項目:
(1)個案評估費:
甲、每案給付新臺幣2,500元(每案至少有3名專業評估人員參與(不含社工師))。
乙、本市擇優給付部分,俟完成相關程序後另行公告。
(2)外展評估費:每場次2萬元。
二、應備文件:
(一)重點中心:
1、聯評中心申請表一式2份(紙本需郵寄)。
2、服務計畫計畫書及計畫經費表電子檔各1份。
3、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揭露表1份。
(二)一般中心:
1、服務計畫計畫書及計畫經費表電子檔各1份。
2、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揭露表1份。
三、符合申請資格且有意願之醫院,請於114年1月10日(五)前將應備文件以免備文方式寄至本局承辦窗口信箱(as5067@ntpc.gov.tw)。
四、審查方式:重點醫院本局將參考醫院評估鑑定服務服務量依序推薦(以平均服務量為500人以上之醫院),後續由健康署審查後通知。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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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健康署114年聯評計畫申請作業須知.odt | 33 | 631KB |
附件2、114年聯評計畫申請資料.odt | 17 | 233KB |
附件3、關係人事前揭露表空白表.pdf | 13 | 120KB |
附件4、114年度補助地方推動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計畫經費表.xlsx | 19 | 116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