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度新北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選定保護人計畫」服務事項。
依據:
一、「114年度新北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選定保護人計畫」。
二、依據113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之精神衛生法第34條規定,嚴重病人保護人之設置,應徵詢嚴重病人之意見後,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擔任;未能由該等人員擔任者,應由配偶、父母、家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互推一人為之;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保護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公告事項:
一、計畫期間: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執行資格:
(一)執行機構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1、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福利團體。
2、依法設立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公會、 學(協)會及社會福利、 社會工作相關機構、事務所。
(二)機構須於簽訂契約時檢附經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 立相關證明文件。
- 服務對象: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4條第3項規定,113年12月14日後新增之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
- 服務內容:依據精神衛生法之保護人相關規定(詳如附件計畫書)。
- 服務經費:依據機構提供個案服務項目支付,每案每期(半年)最高新臺幣1萬3,000元(詳如附件計畫書)。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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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新北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選定保護人計畫」契約書(下半年).odt | 5 | 16KB |
114年已用印公告.pdf | 3 | 427KB |
114年度「新北市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選定保護人計畫」計畫書(下半年).odt | 1 | 21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