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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度補助地方推動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計畫」之一般中心變更重點中心或增加外展評估場次。

依據: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5月2日國健婦字第1140461487號函辦理。

一、相關事項摘述如下:

(一)提報一般中心變更為重點中心:

1、申請資格:

(1)具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至少有3科以上之專科醫師。

(2)具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聽力師,至少有6職類以上之專業評估人員。

(3)至少2名個管師(或研究助理),其中1名個管師(或研究助理)應專任,並擔任單一窗口。

2、應備文件:

(1)聯評重點中心申請表一式2份。

(2)計畫變更申請書一式2份。

(3)服務計畫計畫書、計畫經費表一式3份及電子檔1份。

3、健康署於期中及期末審查並予考核,倘年度下列3項指標其中2項(含)以上未完成,列為明年度重點中心退場機制之參考,並視指標未達情形,最高追扣基本承作費3%:

(1)服務量應達1,000案以上。

(2)初評個案於醫師門診後30個工作天內取得報告書達90%。

(3)複評個案於醫師門診後45個工作天取得報告書達100%。

4、審查方式:健康署採逐案隨到隨審方式進行審查。

5、符合申請資格且有意願之醫院,請於114年6月10日(二)前以正式公文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增加外展評估場次:

1、優先補助外展評估指定地區(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雙溪區、烏來區)。

2、應備文件:

(1)計畫變更申請書一式2份。

(2)服務計畫計畫書、計畫經費表一式3份及電子檔1份。

3、審查方式:由健康署進行審查。

4、請於114年8月31日(五)前以正式公文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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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健康署114年聯評計畫申請作業須知.odt 1 631KB
附件2、114年聯評計畫申請資料.odt 1 233KB
附件1、健康署114年聯評計畫申請作業須知.pdf 1 2235KB
附件2、114年聯評計畫申請資料.pdf 2 1276KB
  • 資料更新:114-05-07 16:55
  • 資料維護:健康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