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度補助地方推動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計畫」之一般中心變更重點中心或增加外展評估場次。
依據: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5月2日國健婦字第1140461487號函辦理。
一、相關事項摘述如下:
(一)提報一般中心變更為重點中心:
1、申請資格:
(1)具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至少有3科以上之專科醫師。
(2)具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聽力師,至少有6職類以上之專業評估人員。
(3)至少2名個管師(或研究助理),其中1名個管師(或研究助理)應專任,並擔任單一窗口。
2、應備文件:
(1)聯評重點中心申請表一式2份。
(2)計畫變更申請書一式2份。
(3)服務計畫計畫書、計畫經費表一式3份及電子檔1份。
3、健康署於期中及期末審查並予考核,倘年度下列3項指標其中2項(含)以上未完成,列為明年度重點中心退場機制之參考,並視指標未達情形,最高追扣基本承作費3%:
(1)服務量應達1,000案以上。
(2)初評個案於醫師門診後30個工作天內取得報告書達90%。
(3)複評個案於醫師門診後45個工作天取得報告書達100%。
4、審查方式:健康署採逐案隨到隨審方式進行審查。
5、符合申請資格且有意願之醫院,請於114年6月10日(二)前以正式公文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增加外展評估場次:
1、優先補助外展評估指定地區(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雙溪區、烏來區)。
2、應備文件:
(1)計畫變更申請書一式2份。
(2)服務計畫計畫書、計畫經費表一式3份及電子檔1份。
3、審查方式:由健康署進行審查。
4、請於114年8月31日(五)前以正式公文向本局提出申請。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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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健康署114年聯評計畫申請作業須知.odt | 1 | 631KB |
附件2、114年聯評計畫申請資料.odt | 1 | 233KB |
附件1、健康署114年聯評計畫申請作業須知.pdf | 1 | 2235KB |
附件2、114年聯評計畫申請資料.pdf | 2 | 1276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