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本市長照服務提供調整下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19日衛部顧字第1141961114號令,修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部份條文。
本市長照服務調整事項如下:
(一)自114年9月1日起施行:
1.放寬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家庭適用社區式照顧 服務(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服務)。
2.擴大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服務範圍及給付額度, 新增接送範圍小規模多機能、身心障礙日間照顧服務 ,並提高給付額度一般區每趟自新臺幣100元提升至 115元;原民離島區120元/趟修正為140元/趟。
3.調高營養照護服務(CB01)次數及給付額度,自4次1組 合修正調整為3次1組合,給付價格一般區4,000元/1組 修正為4,500元/1組,原民離島區4,800元/1組修正為 5,400元/1組。
4.調整居家喘息服務(GA09)內容,修正為在安全情況 下陪同運動得至居家以外的地點,如自家庭院、社區 中庭或附近公園或其他場所運動、散步。
(二)自115年1月1日施行:
1.擴大給付對象,新增納入全年齡失智且失能者及評估 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 整合照護計畫收案對象為長照給付對象。
2.將聘有外籍家庭幫傭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納入給付照顧及專業服務30%。
3.調整BA08足部照護服務對象,以經診斷為糖尿病患 者之長照給付對象為限,且評估結果之照顧問題清單 應包含走路問題、皮膚照護問題或傷口問題,並有足 部皮膚脫皮、龜裂、角質硬化或問題甲。
4.調整BA09到宅沐浴車服務對象,限長照需要等級5至 8級適用。
(三) 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新增智慧科技輔具每3年6萬元額度可用於租賃5大面 向智慧科技租賃輔具項目(含移位、移動、沐浴排泄 、居家照顧床、安全看視)。
|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
| 114年6月19日衛部顧字第1141961114號-發布令.pdf | 15 | 66KB |
| 修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_部分條文及附表.pdf | 14 | 667KB |
|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 16 | 74KB |
|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修正對照表.pdf | 17 | 1497K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