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5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
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2.0(115-119年)。
公告事項:
一、執行機構資格:經政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機關認可之機構,並經本局審查通過者。
二、計畫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止,計畫實施期間內,符合資格之機構皆得與本局締約。
三、服務對象:
(一)心衛中心之社區關懷訪視員、自殺關懷訪視員、心衛社工、專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衛生所服務中之精神照護、自殺關懷個案或其主要照顧者,經評估有心理諮商需求者,且無受精神症狀干擾,認知功能可進行心理諮商服務者。
(二)反覆自傷之國中小、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含離校生),合併有多重議題或無校園諮商輔導資源介入,經學校評估有心理諮商需求者。
(三)因應重大災變事件發生而具情緒困擾且有心理諮商需求者。
(四)愛丁堡孕產婦憂鬱量表≧11分之孕婦或產後六週內之產婦,經優先轉介使用「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資源後仍有心理諮商需求者。
四、服務內容:詳如計畫書。
五、服務給付:
(一)心理諮商服務以每次新臺幣1,600元計,伴侶或親子諮商服務以每次新臺幣3,200元計,若遇個案無故缺席時以每次行政費用為新臺幣400元計,採核實支付。
(二)機構應於次月10日前(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提供蓋妥機構關防之統一收據正本、出席人員簽到表(未結案請提供影本,服務方式為通訊心理諮商需另附視訊截圖)、個案知情同意書、服務回饋單、服務統計明細(紙本須用印)等資料向本局請領費用,經本局審查資料無誤後始付款。
六、其他事項:詳如計畫書。
七、請有意願加入之機構將用印後服務合約書一式3份,併同心理師人員資格名冊及心理師執業執照影本等相關佐證資料,免備文寄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1樓心理衛生科)。
八、相關問題可洽(02)22577155分機2839黃小姐。
|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
| 新北衛心字第11425359371號公告(已用印).pdf | 60 | 1302KB |
| 115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計畫書.pdf | 108 | 460KB |
| 115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計畫書.docx | 57 | 115KB |
| 附件1-115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服務合約書.docx | 82 | 33KB |
| 附件2-115年度「心理衛生高關懷個案心理諮商服務」心理師人員資格名冊.docx | 94 | 15K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