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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申請實驗室開發檢測之相關須知事項

一、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36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應擬定施行計畫,向衛生福利部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二、醫療機構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者,請依「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辦理。

三、實驗室開發檢測施行計畫請依「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計畫書(格式)─自行設置實驗室或委託其他國內實驗室適用」或「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計畫書(格式)─委託境外實驗室適用」撰寫。

四、如有申請相關問題,可向「實驗室開發檢測工作小組」洽詢(網址:https://www.jct.org.tw/np-1303-1.html;電話:02-8964-3000分機3052、3073、3048、3074、3070、3051;電子信箱:ldts@jct.org.tw)

檔案名稱 下載數 檔案大小
衛生福利部來文(1150313).pdf 6 263KB
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1150313).docx 4 283KB
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1150313).pdf 3 709KB
  • 資料更新:115-03-17 14:19
  • 資料維護:醫事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