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
主旨: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自即日生效。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296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第2項。
公告事項: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執行該檢測之實驗室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或取得以下認證資格: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列冊登錄。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精準醫療分子檢驗實驗室認證。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遺傳性及罕見疾病指定檢驗機構。
四、美國病理學會(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 CAP)實驗室認證。
五、ISO15189醫學實驗室認證。
六、台灣病理學會分子病理實驗室認證。
|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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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部醫字第1151661926號公告.pdf | 1 | 830KB |
| 1150319來文_衛部醫字第1151661926A號.pdf | 1 | 1623K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