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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3處以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業(至少於本轄設有5處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主旨: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3處以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業(至少於本轄設有5處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4項及第17條。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轄設有3處以上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現場調製飲冰品業者)」及「西式連鎖速食業(至少於本轄設有5處以上直營或加盟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二、前項「連鎖飲冰品業者」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項至多10項產品(優先揭露產品:珍珠奶茶、茶類飲品及奶製品)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三、前揭「西式連鎖速食業」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項至多10項產品(優先揭露產品:含生菜或沙拉組合產品及未經加熱處理之即食食品)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四、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1.公告:新北衛食字第10821345471號 點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