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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基準」

 依據衛生福利部106922日衛授國字第1060402349號公告,廢止「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條第四項之補助基準」,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