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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告本轄「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連鎖餐飲業者(至少5處以上)」及「貯存肉品或水產品於本轄冷凍、冷藏倉儲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資本額3,000萬以上)」,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主旨:預告公告本轄「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連鎖餐飲業者(至少5處以上)」及「貯存肉品或水產品於本轄冷凍、冷藏倉儲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資本額3,000萬以上)」,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為防範具食安疑慮之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降低食安事件危害程度,強化業者逾期報廢品回收機制,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預告公告本轄「20桌以上筵席餐廳」、「連鎖餐飲(至少5處以上)」及「貯存肉品或水產品於本轄冷凍、冷藏倉儲之製造、輸入及販售(資本額3,000萬以上)」食品業者,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二、前項紀錄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販售單位之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三、旨揭預告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四、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預告刊登本府電子公報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二) 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3樓
(三) 傳真:(02)2253-6548
(四) 電子郵件:ao6391@ntpc.gov.tw
(五) 聯絡人員:許雅芳

1.公告:新北衛食字第10917115112號 點我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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