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大賣場及連鎖超市(至少2處以上)」、「連鎖食品烘焙業(至少5處以上)」及「上市及上櫃連鎖餐廳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主旨:
公告「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大賣場及連鎖超市(至少2處以上)」、「連鎖食品烘焙業(至少5處以上)」及「上市及上櫃連鎖餐廳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

公告事項:
1.    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公告「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大賣場及連鎖超市(至少2處以上)」、「連鎖食品烘焙業(至少5處以上)」及「上市及上櫃連鎖餐廳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2.    前揭「20桌以上筵席餐廳」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8道主菜(優先揭露產品:水產、肉品、蛋品、即時未加熱食品、處理過程較繁瑣之菜餚)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3.    前揭「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大賣場及連鎖超市(至少2處以上)」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項至多10項產品(優先揭露產品:茶葉蛋、地瓜、滷味、炸物)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4.    前揭「連鎖食品烘焙業(至少5處以上)」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項至多10項產品(優先揭露產品:慕斯、提拉米蘇、派、含餡料之糕點等高風險產品及至少一項熱銷伴手禮)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5.    前揭「上市及上櫃連鎖餐廳」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項至多10項產品(優先揭露產品:含生菜或沙拉組合產品及未經加熱處理之即食食品)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6.    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7.    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公告:新北衛食字第1092243647號 點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