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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轄「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連鎖餐飲業者(至少5處以上)」及「貯存肉品或水產品於本轄冷凍、冷藏倉儲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資本額3,000萬以上)」,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主旨:
公告本轄「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連鎖餐飲業者(至少5處以上)」及「貯存肉品或水產品於本轄冷凍、冷藏倉儲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資本額3,000萬以上)」,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1.    為防範具食安疑慮之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降低食安事件危害程度,強化業者逾期報廢品回收機制,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公告本轄「20桌以上筵席餐廳」、「連鎖餐飲(至少5處以上)」及「貯存肉品或水產品於本轄冷凍、冷藏倉儲之製造、輸入及販售(資本額3,000萬以上)」食品業者,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2.    前項紀錄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販售單位之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3.    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4.    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公告:新北衛食字第10922436472號 點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