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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10年6月15日衛授國字第1100401550號函,自110年7月1日實施擴大孕婦產前健康檢查服務之相關資料。

為周全孕期照護,行政院11056日第3750次院會通過「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擴大產檢次數及項目,並自11071日上路。

 

因應前述政策之施行,修正旨揭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新增4次產檢(妊娠第8243037週各1次)。

()經醫療專業判斷有特殊產檢需求者之專案申請。

()調高產檢醫師診察費,醫療院所為340元,助產所為272元。

()調高Rubella IgGB肝及VDRL檢驗費。

()24-28週新增妊娠糖尿病篩檢及貧血檢驗,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之檢驗費均為妊娠糖尿病篩檢194元,貧血檢驗130元,並規定2項檢驗數值及結果檔應於採檢日次日起14日內登錄上傳至國民健康署指定之系統,逾期或登錄上傳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者,將不支付該項費用。

()8-16週及第32週後各新增1次一般超音波檢查,醫療院所為550元,助產所為526元。

 

另為配合擴大產檢服務,國民健康署已編製「孕婦產檢加值手冊」,仍在孕期間,且已領過孕婦手冊婦女,可向產檢醫療院所索取「孕婦產檢加值手冊」,每次產檢時,請孕婦記得攜帶「孕婦健康手冊」、「孕婦產檢加值手冊」及健保卡就醫。有關「孕婦產檢加值手冊」內容,可至健康九九網站之手冊專區(https://reurl.cc/gW4nXz )下載。

 

倘對本案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本案聯絡人健康署婦幼健康組劉小姐,電話:02-25220625;電子信箱:paoyun@hpa.gov.tw;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附件: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

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附表2.1-2.13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問答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