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2021.7.2公布,2024.1.25更新)

壹、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29日公告之「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辦理。
貳、審查對象:本市合法設立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醫療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參、審查內容:詳如附件。

請點選連結下載:
1.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審查作業及基準
2.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申請通訊心理諮商業務113年各梯次審查期程
3.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申請通訊心理諮商業務轉介合作計畫之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