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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自111年2月1日施行,本市長照服務提供調整如公告事項。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20日衛部顧字第1101963139號令暨衛生福利部同日衛部顧字第1101963139E號公告。

公告事項:「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實施及長照服務照顧組合內容修正,本市長照服務調整事項如下:

  1. 開放一般區域之長照需要等級為2至3級者可以使用交通接送服務,有需求之服務使用者可向所屬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個案管理員提出使用需求。
  2. 自111年1月1日起本市長照服務申請資格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辦理,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65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55歲以上。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 (3)50歲以上失智症。
  3. 重申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個案管理員不得由外部人員兼任,且須專任專職,不得兼任其他長照服務項目及跨區提供照顧管理服務,並依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完成認證、登記。
  4. 照顧服務(B碼)部分支付項目內容已有調整,請長照服務特約單位依據照顧組合內容提供服務,以符合長照服務費用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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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pdf 1942 56KB
逐條說明.pdf 2203 406KB
衛福部令.pdf 745 56KB
總說明.pdf 1157 66KB
1110127本市公告.pdf 1438 434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