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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科專業人員社區服務計畫」

【公告】113年度「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科專業人員社區服務計畫」服務事項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計畫實施期間內,含精神科之醫療機構皆得與本局締約。

二、服務對象:

(一)社區精神照護個案或疑似精神個案,發生社區滋擾事件,影響社區安寧。惟個案行為未達緊急護送就醫條件,經公衛護理人員或個案管理師評估,需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服務者。

(二)社區精神照護個案或疑似精神個案,惟個案不願就醫或無病識感,經公衛護理人員或個案管理師評估,若未及時醫療介入將危及個案健康或他人生命安全者。

(三)社區反應之特殊個案或陳情之複雜個案,需精神科醫師到場評估者。

三、服務內容:

(一)接獲本局派案,機構需於派案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聯繫提出申請書之人員了解個案狀況並討論出訪時間。

(二)機構及申請單位視需要聯繫轄區派出所共訪。

(三)機構派員與申請人共同到宅居家或社區訪視評估,提供民眾相關醫療評估、精神照護指導、心理支持、用藥諮詢及相關轉介醫療資源且必要時啟動緊急護送就醫之機制。

(四)現場發生送醫之情況,請務必通知本市24小時緊急處置中心,若送醫醫院非為自家醫院,則請現場專業人員協助致電該院急診完成交班,俾利該院後續進行緊急處置。

(五)若該次訪視未面訪到個案本人,仍需給予家屬或其他重要關係人相關醫療建議及衛教並填寫訪視紀錄。

四、服務費用給付:

(一)經費每季申請,核實支付。

(二)給付金額:

1.醫師每案新臺幣3,000元整,其他專業人員每案新臺幣1,600元整。若當次訪視評估當下成功啟動送醫機制,該次訪視醫師額外給付新臺幣1,500元,其他專業人員每案新臺幣800元整,每案申請費用上限為新臺幣6,900元整。

2.若當次未面訪到個案本人,則醫師每案新臺幣1,500元整,其他專業人員每案新臺幣800元整。

五、本計畫服務不可與其他計畫重複請領費用。

六、請有意願參與之機構用印契約書(附件3)一式3份及服務區域調查表(附件4)送至本局,俾利本局辦理後續簽約事宜。

檔案名稱 下載數 檔案大小
附件1-113年度「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科專業人員社區服務計畫」-公告.pdf 35 573KB
附件2-113年度「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科專業人員社區服務計畫」-計畫書.pdf 65 206KB
附件3-113年度「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科專業人員社區服務計畫」-契約書.pdf 32 148KB
附件4-113年度「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科專業人員社區服務計畫」-服務區域調查表.docx 29 15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