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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VICP)

為應民國75年發生口服小兒麻痺疫苗後造成小兒麻痺症之個案,衛生署邀集醫藥界、法界及各公 會等代表研商,並參考歐美等先進國家制度,於 民國77年6月成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並於民國78年由預防接種諮詢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審 議,後自民國81年起,設置獨立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期望民眾若有因預防接種而致死亡、身心障礙、嚴重疾病及不良反應等傷害時,能經由專業 審議,快速獲得合理的救濟,消除民眾對預防接種可能導致副作用之疑慮,並提升預防接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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