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保健志願服務
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善用民間資源,培育志願服務人力,來服務民眾。
二、本局衛生保健志工之招募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六歲。
(二)具有服務熱忱、愛心及耐心。
(三)無閱讀書報、雜誌視覺問題。
三、本局之衛生保健志工,分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志工大隊」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志工大隊」二大隊,組織架構如下:
四、服務內容:
衛生局志工大隊 | 長期照顧志工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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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局志工大隊分別為衛生服務志工分隊、食品用藥安全志工分隊及毒品防制暨心理衛生志工分隊,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一)協助民眾引導、行政庶務、資料建檔及文書處理及臨時性活動人力支援。 (二)服務台輪值、接待洽公民眾、電話轉接及協助處理資料建檔等庶務。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志工大隊下設分隊,分別為板橋分隊、三重分隊、新莊分隊、三峽分隊及淡水分隊。 (一)一般長照服務:文書服務、電話問安及協助行政庶務。 (二)長照業務宣導:協助長照業務、失智症宣導及專業團體帶領。 |
五、本局衛生保健志工應依各類志工之規定,完成基礎教育訓練及特殊教育訓練後始得遴用。
六、衛生保健志工為無給職,但於服務期間得享有下列各款福利:
(一) 完成受訓及實習之志工,依規定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
(二) 交通費或誤餐費補助。
(三) 領有志工背心、志工服務證。
(四) 依據志工服務時間申辦志工榮譽卡,提供相關福利。
(五) 定期舉辦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並協助志工參加各項講習訓練或衛生教育課程。
(六) 免費流感疫苗接種。
(七) 補助年度志工參訪。
(八) 辦理慶生會。
(九) 前項(二)志工交通費或誤餐費補助由各分隊自行運用、管理。
七、志工管理依「志願服務法」、「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輔導及管理要點」、「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實施要點」、「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人員管理要點」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志工服務隊設置及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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