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口腔照護補助計畫(身心障礙牙科)
新北市身心障礙口腔照護補助
一、補助對象:
(1)設籍本市之未滿12歲身心障礙或經發展遲緩兒童評估鑑定醫院確診為發展遲緩者。
(2) 設籍新北市之12至未滿65歲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3) 設籍新北市之12至未滿60歲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方式:
符合補助對象者,攜帶應備文件至本計畫特約機構就診,並告知欲辦理身心障礙口腔照護補助治療,由特約機構向衛生局提出申請治療補助費用。
三、最高補助額度、應備文件:
補助對象 |
未滿12歲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
12歲至未滿60歲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
12歲至未滿65歲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
補助金額 |
2萬元 |
4萬元 |
2萬元 |
應備文件 |
|
|
|
- 初診時,需攜帶證明文件正本,以供特約醫療機構查驗,攜帶不齊不得申請。
- 符合資格條件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治療費用後須簽切結書(兒童須由法定代理人簽切結書)。新北市身心障礙口腔照護補助-切結書
四、補助內容:
(1)新北市未滿12歲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口腔照護補助目及費用一覽表
(2)新北市12至未滿65歲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或12或未滿60歲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補助計畫項目及費用一覽表
(3)同一牙位已申請本補助者,固定假牙自當年度起5年內同一牙位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活動假牙2年內同一牙位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
六、注意事項:
(1) 限於經本局特約醫療機構提出申請且本局審核資格符合後,進行治療方能享有補助,本補助不包含掛號費用。
(2)約診2次無故未到且未告知者,本局及醫療機構有權取消申請資格。
(3)申請本項補助者,須接受醫療機構提供至少1次口腔衛生教育服務。
(4)自本局核准日起6個月內完成治療,得延長1次並以3個月為限。
(5)因故無法於本局核准日起6個月內完成治療,且經本局核准延長1次後,倘未於延長之3個月期限內完成治療,將不予補助。
洽詢電話:02-2257-7155分機1755 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