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口腔照護補助計畫(身心障礙牙科)
新北市身心障礙口腔照護補助
一、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之未滿12歲身心障礙或經發展遲緩兒童評估鑑定醫院確診為發展遲緩者。
(二) 設籍新北市之12至未滿65歲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三)設籍新北市之12至未滿60歲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方式:
符合補助對象者,攜帶應備文件至本計畫特約機構就診,並告知欲辦理身心障礙口腔照護補助治療,由特約機構向衛生局提出申請治療補助費用。
三、最高補助額度、應備文件:
補助對象 |
未滿12歲 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
12歲至未滿60歲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
12歲至未滿65歲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
補助金額 |
2萬元 |
4萬元 |
2萬元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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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診時,需攜帶證明文件正本,以供特約醫療機構查驗,攜帶不齊不得申請。
- 符合資格條件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治療費用後須簽切結書(兒童須由法定代理人簽切結書)。新北市身心障礙口腔照護補助-切結書
四、補助內容:
(一)新北市未滿12歲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口腔照護補助目及費用一覽表
(二)新北市12至未滿65歲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或12或未滿60歲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口腔照護補助計畫項目及費用一覽表
(三)同一牙位已申請本補助者,固定假牙自當年度起5年內同一牙位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活動假牙2年內同一牙位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
五、注意事項:
(一) 限於經本局特約醫療機構提出申請且本局審核資格符合後,進行治療方能享有補助,本補助不包含掛號費用。
(二)約診2次無故未到且未告知者,本局及醫療機構有權取消申請資格。
(三)申請本項補助者,須接受醫療機構提供至少1次口腔衛生教育服務。
(四)自本局核准日起6個月內完成治療,得延長1次並以3個月為限。
(五)因故無法於本局核准日起6個月內完成治療,且經本局核准延長1次後,倘未於延長之3個月期限內完成治療,將不予補助。
六、相關資訊:
(一)其他身心障礙牙科服務之醫療機構名單(部分非本市身心障礙口腔照護補助計畫合約院所):
- 112 年「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公告院所名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月19日健保醫字第1120660220號公告,資訊來自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112年「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示範中心獎助計畫」及「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獎助計畫」醫療院所名單
(二)「全民健保提供身心障礙者每3個月1次牙結石清除(洗牙)及塗氟服務」。
洽詢電話:02-2257-7155分機1755 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