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2年度「新北市精神醫療機構病人照護轉銜計畫」服務事項。
主旨:公告112年度「新北市精神醫療機構病人照護轉銜計畫」服務事項。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內,本市設有急診、精神科門診及急性病房之醫院,皆得與本局締約。
二、計畫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服務內容概述:
(一)精神病人照護轉銜:合作醫療機構應提供業務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1、提供相關病人名單及評估資料:
(1)針對將出院精神病人:
甲、合作醫療機構針對預計未來1週內將出院精神病人(以病情不穩定而住院 之病人優先)進行綜合風險評估(如自殺風險、暴力風險等),並於每週五中午前,以電子郵件提供將出院病人名單及風險評估結果。如病人為計畫性住院,或有特殊因素無法於出院前提供病人資訊,請依現行規定於出院後3日內完成出院通報,並於出院準備計畫書中適當欄位補述風險評估結果。
乙、清冊檔案皆須經加密處理。本局後續將由主責關懷訪視員或心衛社工聯繫醫院人員(如主責社工、護理師),交接病人病情及返家照護計畫。
(2)針對門診未規則回診之精神病人:
甲、合作醫療機構於每月最後1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於該院門診已逾原定回診日達1個月以上仍未回診之精神病人清冊。
清冊檔案皆須經加密處理。若為本市照護中對象,由本局派員追蹤案主狀況後,於次月25日前,將案主未回診原因回饋給醫院知悉。
上開病人之診斷須符合目前衛生福利部明定之精神病人收案條件,合作醫療機構始需提供清冊:
診斷碼符合下列範圍:F20(思覺失調症)、F25(情感思覺失調症)、F30(躁症)、F31(雙相情緒障礙症)、F22(妄想症)、F06.0、F06.1、F06.2、F06.33、F06.34、F06.8(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精神疾病)。
乙、當下為嚴重病人身分。
2、與本局關訪員督導建立對口關係,醫院對於所服務精神病人之社區照護問題可詢問本局關訪員督導,關訪員督導對於社區照護病人或將出院病人之醫療上問題可詢問醫院端窗口。
(二)(疑似)精神病人評估:
1、針對本市不願就醫、無病識感及未達緊急護送就醫標準之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經衛生局(所)個案管理人員評估,需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服務者,於本局派案後,由醫院指派精神醫療專業人員進行居家或社區專業評估及處置,以提升精神病人社區追蹤照護效能。
2、醫療人員除提供有精神疾病困擾之民眾相關醫療評估、精神照護指導、心理支持、用藥諮詢及轉介醫療相關資源,並於必要時啟動緊急護送就醫機制。
(三)(疑似)精神病人急性期後送與急診留院觀察:
1、為協助社區急性期發作之(疑似)精神病人,即時透過護送就醫機制,就近適當送至本市各精神醫療機構,以獲得適當醫療服務。
2、若為本市照護中之精神病人,則優先護送至過往規則就醫或有住院治療紀錄之醫院接受治療。若個案為疑似或非本市照護中精神病人,或雖為本市照護中但未規則就醫且無住院治療紀錄,則本次優先護送至事件發生地行政區之照顧轉銜責任醫院接受治療。
3、上述(疑似)精神病人送至醫院急診後,醫院需確實與陪同送醫之人員(警員、護理師及家屬等)了解病人病況,並提供適切之醫療及照會服務。醫院對於前述病人依病情協助留院觀察1至2日,如需住院治療之病人並予以收治住院或安排轉院事宜。
(四)個案討論及教育訓練:若本局須辦理特殊困難精神個案討論會及關懷訪視員教育訓練,將優先邀請合作醫療機構指派專業人員擔任本局之專家。
四、經費項目及請領規定:
(一)擔任本市照護轉銜責任醫院,由業務窗口提供將出院精神病人風險評估資料、未規則回診精神病人清冊資料,並與本局關訪員督導建立對口關係,協助精神病人於社區照護及醫療等問題之訊息交流。每月支付每家醫療機構業務費3,000元。
(二)醫療機構指派專業人員提供(疑似)精神病人評估、擔任特殊困難個案討論會或教育訓練專家,或醫療機構辦理(疑似)精神病人急診留院觀察業務,由本局其他計畫支應相關經費。
(三)合作醫療機構如已透過本案申請經費,則不得重複向本局其他相關計畫或方案申請經費,若經查重複申報屬實,將全額追回本局重複撥付之金額。
(四)若已為111年本計畫合作醫院,且112年1月持續執行精神病人照護轉銜業務內容者,本計畫簽約後之執行期間溯及112年1月1日。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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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公告影本.pdf | 42 | 1070KB |
附件2-112年度「新北市精神醫療機構病人照護轉銜計畫」服務說明書.pdf | 55 | 170KB |
附件3-112年度「新北市精神醫療機構病人照護轉銜計畫」契約書.pdf | 41 | 153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