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114年度「新北市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計畫
- 依據:本局114年度「新北市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計畫書。
- 公告事項:
- 計畫期間: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 服務對象:經法院裁定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
- 服務項目:治療性處遇計畫執行項目依法院裁定及案件類型採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其他治療三種處遇模式。
- 服務流程:
- 接獲本局公文,機構需於1月內聯繫本局,安排醫師及就診時間,並提供治療。
- 個案轉介處遇期間,無論個案出席與否(即到達、未到達、請假),執行機構需於個案每次出席後填報「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
- 相對人未於指定期日報到,執行機構應於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再行通知報到;其仍未報到者,執行機構應填報「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到達/未到達治療性處遇計畫執行機構通報書」,並立即通報本局。
- 個案轉介處遇期間,執行機構認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有延長、縮短其期間或變更內容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及建議,於保護令結束前6個月填報「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特殊狀況通報書」,並通報本局。
- 個案轉介處遇期間,相對人有不接受、不遵守治療性處遇計畫內容,執行機構應於保護令結束前6個月填報「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特殊狀況通報書」,並通報本局。
- 執行機構應於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報「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報告書」,並通報本局。
- 執行機構於治療性處遇期間,若發生緊急狀況,應立即通報本局:
- 相對人如急性精神症狀干擾,由醫師依專業處置,安排相關醫療協助、住院治療等。
- 相對人如有恐嚇、揚言暴力、攻擊性傾向或行為,本局於接獲機構通報後轉知警政、社政等網絡。
- 給付費用:每月依案申請,核實支付。
- 給付金額:
- 每案每次治療之報告書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
- 每案每次行政雜支費新臺幣70元整。
- 業務聯繫會議:為加強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人員與跟蹤騷擾網絡間聯繫,每年定期召開聯繫檢討會議,必要時另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計畫服務不可與其他計畫重複請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