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住民懷孕婦女申請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暨【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對照表及問答集各1份。
一、對象及項目:配偶為中華民國(以下稱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
二、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
(一)配偶為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備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居留證正本,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為由衛生所核發人員欄位蓋衛生所職章後核發予個案第1-14聯,作為就醫憑證使用。
(二)產前檢查需備文件:
1.尚未領取孕媽咪健康手冊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14聯),至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以下稱院所)接受產前檢查。
2.若為已領取孕媽咪健康手冊者,除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14聯),應併同孕媽咪健康手冊,至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除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
附件1-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114)(自114.01.01起實施).pdf | 8 | 857KB |
附件2-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修正對照表(114).pdf | 5 | 158KB |
附件3-「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檢補助」常見QA(114).pdf | 5 | 601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