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衛健字第1150279308號附件,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六之二、六之四及六之六,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1514600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附表六之二、六之四及六之六與發布令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衛授國字第1151460021A號,成人預防保健新北衛健字第1150279308號公文附件及說明如下
1150206_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附表(附表六之二至附表六之六)修正相關附件
為配合「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1150206最新修正內容,並利於醫療院所執行預防保健服務及辦理成健收案與電子申報作業,特彙整相關附表與說明文件,提供下載參考。
1150206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調整服務內容與對象規定,刪除第一階段憂鬱檢測項目,並修正第二階段醫令代碼之檢核條件。
二、更新檢查紀錄結果表單,自115年起採用2021 CKD-EPI 腎絲球過濾率(eGFR)計算公式,並修正相關文字說明。
三、修正電子資料申報格式,包含申報檔案總長度調整、憂鬱檢測欄位填報規定,以及新增與調整肌酸酐及 eGFR 之申報欄位與精度。
請各醫事服務機構務必下載並詳閱相關附件,並配合辦理內部作業流程及電子申報系統設定之調整,以確保後續收案與申報作業符合最新規定。
|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
| 1150279308_抄本.pdf | 4 | 455KB |
| 1150279308_來文.pdf | 6 | 1081KB |
| 發布令-衛授國字第1151460021號令.pdf | 4 | 300KB |
| 來文附件-「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115年成健變更附表6-2_6-4_6-6.pdf | 6 | 518K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