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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學生實習

 

一、目的:為培育醫療保健及公共衛生未來人才,接受各醫學院校之申請,安排及輔導各科系學生各項保健醫療及公共衛生實習或參觀,以增進醫護、公共衛生或其他相關科系學生之實務經驗。

二、依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受理醫事相關學(科)系學生實習要點。

三、作業內容:

   (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學生實習標準作業流程圖:

學生實習標準作業流程圖.JPG

   (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學生實習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權責單位

步驟說明

作業期限

申請實習作業階段

1.提出實習單位申請

衛生企劃科

請各學校填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學生實習申請表」(附件1),向本局提出實習申請,本局予以審核。

每年6月底提出下年度申請。

實習作業階段

2.審核實習申請

衛生企劃科

壹、依據各學校提出實習申請表進行審核並與本局實習單位協調。

貳、審查注意事項:

一、以學年為單位提出申請,每一實習單位每梯次實習學生以810人為限。

二、應註明預定實習之時間(梯次)、有無實習老師指導及實習費。

參、若有2家學校同時申請同一實習單位時,則建請更改實習單位或實習時間。

每年7月底前完成。

3.審查結果

衛生企劃科、衛生所

審查結果不論通過與否,本局均函文通知申請者,副本知會實習單位。

每年7月底前完成。

4.簽署實習合約書

衛生企劃科

壹、由學校填妥實習合約書乙式2(附件2),由本局與申請實習之學校簽署實習合約書。

貳、合約書副本轉知實習單位。

於實習前2個月完成合約簽署。

5.檢送實習計畫書及學生名單

衛生所

申請實習之學校將實習計畫書及學生名單函送本局實習單位並副知本局。

實習前1個月檢送實習計畫書及學生名單。

6.單位實習

衛生企劃科、衛生所

壹、各校學生實習負責人,直接與實習單位負責人協調聯絡各項實習事宜。

貳、 學生至各單位進行實習課程。

依排定時間進行

實習完成階段

7.辦理實習費核銷

衛生企劃科、衛生所

有關學生實習費之給付,依各校規定辦理。若實習單位為衛生所,請逕洽各衛生所辦理。

依排定時間進行

 

四、申請實習學校應檢附文件: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學生實習申請表。

五、審核通過實習學校應檢附文件: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學生實習合約書一式2份。

 

附件下載: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學生實習標準作業程序.pdf

附件1-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衛生所學生實習申請表.pdf

附件2-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學生實習合約書.pdf

附件3-學生實習標準作業流程圖.pdf

附件4-學生實習標準作業流程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