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相關規定
新北市申辦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補發、換發、更新將於112年2月1日(星期三)起開放郵寄辦理(以郵戳日期為憑)
請依照標準作業程序及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辦
相關說明請見《申請專區》之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補發、換發、更新
辦理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補發、換發、更新及長照服務人員登錄、註銷及其他異動(報請支援)請至新北市板橋區衛生所5樓櫃台辦理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架構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所定經本法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之長照服務人員,其類別如下:
一、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
二、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及醫事人員。
四、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
《申請專區》
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補發、換發、更新
長照服務人員登錄、註銷及其他異動(報請支援)
《法規及Q&A》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QA.pdf
長照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及繼續教育積分查詢QA.pdf
《外站連結》
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
- 資料更新:113-05-20 16:20
- 資料維護:高齡及長期照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