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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人員登錄、註銷及其他異動(報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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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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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人員登錄、註銷及其他異動(報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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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照人員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二、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且長照服務人員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 以一處為限。
三、長照人員支援非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時,應於事前由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敘明支援之地點、期間、時段及理由,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長照人員登錄、註銷及其他異動(報請支援)申請應注意事項:
1.主管機關為衛生局之長照機構須至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
https://ltcpap.mohw.gov.tw/molc/
)完成線上送審。
2.應備文件如下:
提醒:未標示影本之應備文件,皆須提供正本。
【申請程序】
(民)衛高長03-新北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登錄及註銷標準作業程序
(民)衛高長03-新北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登錄註銷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民)衛高長03-新北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登錄註銷標準作業流程圖
登錄標準作業手冊
【申請表單】
(民)衛高長03-民表一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登錄註銷申請書(機構)
(民)衛高長03-民表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登錄同意書
(民)衛高長03-民表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報請支援申請書(支援單位)
(民)衛高長03-民表四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報請支援同意書(被支援單位)
資料更新:113-01-16 15:08
資料維護:高齡及長期照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