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比一比
項目 | 安寧緩和 | 病人自主權利 | 器官捐贈 |
依據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病人自主權利法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適用對象 | 1.末期病人 | 1.末期病人 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永久植物人狀態 4.極重度失智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
1.經民眾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2.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
醫療照護或其他適當處置 | 1.拒絕心肺復甦術(CPR) 2.拒絕維生醫療 3.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
1.拒絕或接受或「一段時間內接受」或「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維持生命治療 2.拒絕或接受或「一段時間內接受」或「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3.緩和醫療為必要提供項目。 |
1.捐贈器官後,有定期為追蹤檢查之必要時,移植醫院或醫師應協助安排。 2.摘取器官時,以外科手術的技術標準進行,並於術後使用替代物填充縫合並恢復外觀。 |
簽署表單 |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預立醫療決定書 | 器官捐贈同意書 |
簽署程序 | 無前置程序,意願人可隨時填寫,但需2人以上在場見證。 | 需先至醫療機構進行醫療照護諮商,且諮商對象需包含: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1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 | 無前置程序,可隨時填寫。 |
- 資料更新:113-05-22 12:41
- 資料維護: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