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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P規範」: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書應包含事項

第七條食品業者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

二、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並維持空氣流通。

三、裝載低溫食品前,運輸車輛之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四、運輸過程中,食品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之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

五、有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
    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

 

第十六條 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第七條及下列規定:

一、不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作業場所,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  夠之空間,以供搬運。

二、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  並保持整潔。

三、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

四、作業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溼度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確實記錄

五、貯存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六、低溫食品之品溫在裝載及卸貨前,應檢測及記錄

七、低溫食品之理貨及裝卸,應於攝氏十五度以下場所迅速進行。

 八、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