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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定魚種(鱈魚)為品名產品之標示規定

市售商品名為「圓鱈」者,其實屬「鱸形目」的小鱗犬牙南極魚及鱗頭犬牙南極魚(俗稱智利海鱸);而「扁鱈」其實屬「鰈形目」之馬舌鰈、庸鰈、狹鱗庸鰈(俗稱大比目魚)。
自106年1月1日起,「鱈形目」之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圓鱈、扁鱈」應標示通俗名稱或與魚種名稱並列標示,倘未依上開規定標示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第28條標示不實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