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專區
衛生福利部於 114年7月14日 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衛授國字第1141460596號令)【轉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於 114年7月14日 修正發布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衛授國字第1141460596號令),
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請本市轄內醫事服務機構配合辦理。
一、修正目的說明
為使醫事服務機構更易掌握預防保健服務之辦理流程,並因應近年新增及擴大之各項健康服務政策,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二、修正重點摘要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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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及擴大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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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7歲以下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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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產後健康照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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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檢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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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健康臺灣」政策,擴大癌症篩檢項目(含大腸癌家族史及抽菸習慣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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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 成人預防保健 B、C型肝炎篩檢年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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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服務內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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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早期偵測計畫」修正為
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LDCT)服務 -
「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擴大至醫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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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新增服務,修正及增訂多項附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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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與品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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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兒童發展篩檢、胃幽門螺旋桿菌檢測之申報、補正及申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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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癌症篩檢疑似異常個案之追蹤與確診品質管理時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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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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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規範催收及行政執行相關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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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說明
部分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如兒童預防保健、孕婦產前保健、婦女癌症篩檢等),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辦理。
四、完整內容查詢
注意事項全文及修正說明,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官網查詢: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838&pid=19225
|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
| 1-發布令1140714(衛授國字第1141460596號).pdf | 14 | 510KB |
| 3-「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_1140714.pdf | 25 | 6476KB |
| 2-「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規定_1140714.pdf | 21 | 154KB |
| 4-服務注意事項附表修正對照表_1140714.pdf | 21 | 20064K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