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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專區

衛生福利部於 114年7月14日 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衛授國字第1141460596號令)

【轉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於 114年7月14日 修正發布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衛授國字第1141460596號令),
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請本市轄內醫事服務機構配合辦理。

一、修正目的說明

為使醫事服務機構更易掌握預防保健服務之辦理流程,並因應近年新增及擴大之各項健康服務政策,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二、修正重點摘要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新增及擴大服務項目

    • 新增 7歲以下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

    • 新增 產後健康照護服務

    • 新增 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檢測服務

    • 配合「健康臺灣」政策,擴大癌症篩檢項目(含大腸癌家族史及抽菸習慣調查)

    • 擴大 成人預防保健 B、C型肝炎篩檢年齡範圍

  2. 既有服務內容調整

    • 「肺癌早期偵測計畫」修正為
      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LDCT)服務

    • 「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擴大至醫院執行

    • 配合新增服務,修正及增訂多項附表內容

  3. 申報與品質管理規定

    • 明定兒童發展篩檢、胃幽門螺旋桿菌檢測之申報、補正及申復流程

    • 新增癌症篩檢疑似異常個案之追蹤與確診品質管理時程規定

  4. 行政作業規定

    • 明確規範催收及行政執行相關作業程序

三、補充說明

部分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如兒童預防保健、孕婦產前保健、婦女癌症篩檢等),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辦理。

四、完整內容查詢

注意事項全文及修正說明,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官網查詢: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838&pid=19225

檔案名稱 下載數 檔案大小
1-發布令1140714(衛授國字第1141460596號).pdf 14 510KB
3-「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_1140714.pdf 25 6476KB
2-「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規定_1140714.pdf 21 154KB
4-服務注意事項附表修正對照表_1140714.pdf 21 20064KB
  • 資料更新:115-01-20 11:56
  • 資料維護:健康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