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4年8月1日起調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年齡為民國75年(含)以前出生至79歲 終身一次
新北衛健字第1141531522號,新北衛健字第1150245034號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7月30日國健慢病字第1140660718號函辦理。
- 為強化B、C型肝炎防治,健康署調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年齡範圍,使民國75年以前出生未滿44歲者可提早接受篩檢,以早期發現,早期適當治療。
- 醫療院所提供服務前,請至下列平台查詢民眾資格,並於「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整合系統」登記提供篩檢服務:
- 重申執行成健B、C型肝炎篩檢,應落實民眾篩檢資格查詢及檢驗結果上傳,避免費用遭核扣。常見核扣原因包括:
- 篩檢前未查詢民眾篩檢資格及落實登記,導致重複篩檢。
- 醫院及檢驗所重複申報。
- 檢查結果未依規定上傳。
- 請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醫療院所,配合旨揭時程提供符合B、C型肝炎篩檢服務。
- 檢附「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補助金額表」、「健康署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紀錄結果表單」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擴大B、C型肝炎篩檢作業說明使用手冊」各1份(附件1至3)。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2月2日國健慢病字第1150660091號函,更新「擴大成人預防保健服務B、C型肝炎篩檢問答集(6版)」一份(詳如下方下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