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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轄「連鎖超市」,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主旨:公告本轄「連鎖超市」,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為防範具食安疑慮之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降低食安事件危害程度,強化業者逾期報廢品回收機制,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預告公告本轄「連鎖超市」食品業者,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2年。

 

二、前項紀錄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販售單位之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預告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公告:新北衛食字第11023586381號 點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