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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脊裂兒補助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曾經孕育過脊裂兒再次懷孕之婦女。

二、補助方式:第二孕期產檢時,提供母血甲型胎兒蛋白(AFP)篩檢費用補助最高300元。

三、檢附資料:

1.曾孕育脊裂兒之診斷證明

2.戶口名簿正本

四、申請流程:至產檢醫事機構於第二孕期進行產檢時檢附前揭資料,篩檢母血甲型胎兒蛋白(AFP)可直接減免篩檢費用。

 

一、補助對象:18歲以下,須設籍本市具有脊柱裂診斷證明書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補助方式:看護費用補助每日最高新臺幣1,500元整,採年度上限,每人每年最高18萬元為限,但不得同時請領本市衛生局醫療補助。

三、檢附資料:

(一)必備文件:

1.新北市政府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申請表(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表單)

2.戶口名簿

3.存簿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影本

2.脊柱裂診斷證明書影本

3.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4.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註:住院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

5.看護工身分證影本及執照

四、申請流程:檢附相關資料,並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限:依據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應自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逾期不予補助。

一、補助對象:18歲以下,須設籍本市具有脊柱裂診斷證明書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補助方式:住院醫療費用補助,採年度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6萬元為限,但不得同時請領本市衛生局醫療補助。

註:1.依據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健保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或健保法規定不給付之醫療費用之補助,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註:2.門診、急診、證書費、掛號費、指定項目、雜項費、其他、衛生用品、耗材等非醫療項目及指定項目不予補助。

三、檢附資料:

(一)必備文件:

1.新北市政府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申請表(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表單)

2.戶口名簿

3.存簿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影本

2.脊柱裂診斷證明書影本

3.住院費用收據正本

4.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註:1.申請病房費用,須於診斷證明書註明因無健保床或因病情需要須住隔離病房等原因。註:2.申請自費藥品、材料,須於診斷證明書註明因無健保藥材或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費藥材等原因。)

5.自付額支付明細表正本

四、申請流程:檢附相關資料,並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限:依據新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醫療及托育費用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醫療補助,應自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正本,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逾期不予補助。

新北市提供涉及本市,曾經孕育過脊裂兒之婦女,再次懷孕時,可享有第二孕期母血甲型胎兒蛋白(AFP)篩檢補助